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主权。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权。

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女方探望子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