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

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