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进行生命、性与生殖健康、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