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进行生命、性与生殖健康、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