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