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