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