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