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