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