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