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