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焚烧祭祀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的罚款。
(三)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除外)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只五十元的罚款。
(六)在建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的罚款。
(八)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九)犬只排放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十)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场所(区域)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