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