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