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摩托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