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