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