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经费投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