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分类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