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因违法占道经营、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发环境噪声投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受理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