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公众参与第六十四条有效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环境噪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按照管理规约行使监督管理权。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