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十五米。

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