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十五米。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