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及时获取建筑施工项目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