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风机、电机、冲床、空压机、打磨机、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