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受到前款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划入财政专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