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