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六条有效科技人员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与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