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的标本采集;

(三)宣传教育、参观、旅游活动;

(四)在指定区域内或者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宿营;

(五)考古调查发掘或者文物保护活动;

(六)拍摄影视作品;

(七)设立标识、标牌、指示牌等;

(八)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开展第(五)项至第(八)项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