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创新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