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