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处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