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许可备案、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医保定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办理登记、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