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