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而不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