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进行矿产储量核减、注销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