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负责恢复和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