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