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文件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企业设立等各项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