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和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