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