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重视气象、水文工作,改善工农业用水和人畜饮水条件,防治水资源污染,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水利、水电工程。鼓励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等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炸鱼和电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