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