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