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二)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