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