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