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四)乱扔动物尸体;(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六)临时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