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