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地、绿道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