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绘制、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